我国法律的效力等级及冲突适用原则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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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良友来源:人社部《法规政策专刊》 我国法律的效力等级及冲突适用原则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庭长:王良友 (2014年5月6日) 在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劳动保障监察和工伤认定等案件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诸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慨念,劳动法规没有这方面的解释,他们之间有什么区别和联系?效力等级如何?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 上述问题得不到解决,适用法律就容易出错,当事人的权益不但得不到保护,还可能遭到侵害,这将严重损害劳动保障部门的社会形象和公信力。为正确适用法律,依法办好每一件劳动案件,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我国法律的效力等级及冲突适用原则进行全面、系统的探讨和总结。 一、我国现阶段的法律体系 为了正确理解和运用我国法律的效力等级和冲突适用原则,必须先了解我国的法律体系。现阶段,我国的法律体系是指包括宪法在内,并以宪法为核心制定的各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省级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较大的市政府规章,省级经济特区法规、较大的市经济特区法规,民族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及各种法律解释的总称。 二、我国法律的效力等级 根据法律制定机关的不同,我国法律、法规、规章等存在效力等级的问题,分为“有高低之分”和“无高低之分”两种: (一)有高低之分的情形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效力高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省级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政府规章。(详见《立法法》第78条) 2、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省级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政府规章。(详见《立法法》第79条第1款) 3、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部门规章、省级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政府规章。(详见《立法法》第79条第2款) 4、省级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省级政府规章、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政府规章。(详见《立法法》第88条第4项) 5、省级政府规章的效力高于较大的市政府规章。(详见《立法法》第88条第6项) 6、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较大的市政府规章。(详见《立法法》第88条第5项) 7、省级经济特区法规的效力高于较大的市经济特区法规。(详见《立法法》第65条、第88条第4项) 8、民族自治区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效力高于民族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效力高于民族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详见《立法法》第66条第1款) (二)无高低之分的情形 1、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他们之间没有效力高低之分。(详见《立法法》第82条) 2、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法规、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他们之间没有效力高低之分。(详见《立法法》第81条、第86条) 3、省级政府规章与本行政区域内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之间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他们之间没有效力高低之分。(详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4条第7~8项)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绘制我国法律的效力等级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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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法律冲突的适用原则 我国法律、法规及规章等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发生冲突时,一般按照以下原则明确应当适用的法律。 (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是指效力位阶较高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与效力位阶较低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适用效力位阶较高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如:宪法优于法律,法律优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优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优于本级政府规章和较大的市法规、规章等。(详见《立法法》第78~80条) (二)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是指同一机关制定的效力位阶相同且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等,在新法与旧法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适用新法的规定,如:《劳动法》第82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60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却规定为1年,两部法律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现行有效的法律,其效力位阶相同,但我们应当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新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详见《立法法》第83条) (三)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是指同一机关制定的,效力位阶相同且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等,在特别法与一般法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适用特别法的规定,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现行有效的法律,其效力位阶相同,都有关于劳动合同的规定,但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问题,应当优先适用特别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时,才适用一般法《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的规定。(详见《立法法》第83条) (五)法律文本优于法律解释原则,是指法律解释机关对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解释与被解释的法律、法规、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适用法律文本的规定,如:《民法通则》的规定优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详见《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第3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暂行规定》第3条) 四、我国法律冲突的裁决规则 发生法律冲突问题后,根据上述原则仍然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法律的,应当由相关机关裁决确定。目前,我国法律冲突的裁决规则如下: (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等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法律的,由制定机关裁决。(详见《立法法》第85条、第86条第1款第1项) (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法律的,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详见《立法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法律的,由国务院裁决。(详见《立法法》第86条第1款第3项) (四)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法律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详见《立法法》第56条第3款、第65条、第86条第2款)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包括以下2种: 1、国务院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先行制定的行政法规。 2、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授权制定的经济特区法规。 (五)省、自治区政府规章与本行政区域内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法律的,由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裁决。(详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4条第7、8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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